图书馆版权使用管理规定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维护知识产权权益,规范图书馆文献资源使用行为,保障馆藏资源的合法利用与可持续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馆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本馆纸质文献、电子资源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统称"使用者"),包括校内师生员工、校外持证读者及其他合法访问者。

 

第三条 图书馆作为文献资源服务机构,致力于引导使用者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践行"合理利用"原则,营造尊重创新、规范用权的良好环境。

 

第二章 纸质文献复印管理

 

第四条 使用者利用图书馆复印设备或服务时,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关于"合理使用"的规定,严禁实施侵犯著作权的复印行为。

 

第五条 复印馆藏印本文献应遵循以下量化标准:

· 单本图书复印量不得超过全书内容的五分之一,或仅限复印其中一个完整章节;

· 单种期刊、报纸等连续出版物,复印量不得超过其中一篇完整文章(若该文章篇幅超过出版物总篇幅的五分之一,应按总篇幅五分之一的比例控制复印量);

· 多人协作研究需复印同一文献时,应分别计算每人复印量,不得合并累计以规避限额。

第六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发现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复印请求时,有权予以劝阻并说明理由;对恶意规避规定的行为,可暂停提供复印服务。

 

第三章 电子资源版权保护

 

第七条 为保障电子资源的合法使用与服务稳定性,使用者访问、利用图书馆购买的数据库、电子期刊、电子图书等资源时,应遵守资源提供商的许可协议及本规定。

 

第八条 严禁实施以下违规使用电子资源的行为:

  1. 使用迅雷、电驴等非法下载工具,或通过脚本、爬虫程序等技术手段批量下载电子资源;
  2. 在短时间内连续、集中、系统地进行下载、浏览、检索操作(具体阈值以资源提供商预警标准为准);
  3. 将获取的电子文献转发、共享给校外人员,或向校外人员出借、转让个人网络账号供其使用电子资源;
  4. 以营利为目的,将电子资源内容用于商业出版、信息服务等经营性活动;
  5. 未经图书馆书面许可,私自设置代理服务器供他人访问电子资源;校内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设置代理的,须提前向图书馆提交申请,经审批同意后严格限定访问范围,严禁校外人员通过该代理访问。

第九条 使用者应妥善保管个人网络账号、密码及所用设备,对账号项下的使用行为负责。因账号被盗、设备被入侵等自身管理不当导致电子资源违规使用的,由账号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
 

第四章 违规处理

 

第十条 图书馆通过资源监控系统、用户举报等渠道发现违规行为后,将及时向违规者发出书面或电子通知,明确违规事实及处理要求。

 

第十一条 违规者应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,到图书馆指定部门接受调查并提交书面说明;逾期未配合调查的,将视情节加重处理。

 

第十二条 根据违规情节轻重,图书馆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:

· 情节轻微的,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;

· 情节较重的,暂停其3-6个月的电子资源访问权限及图书馆相关服务;

· 情节严重的(如大量下载牟利、多次违规等),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,并通报全校;

· 因违规行为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或法律责任的,由违规者自行承担全部后果。

 

第五章 附则

 
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
 
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 
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