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(试行)

一、借阅

读者类型 普通图书 教材
可借册数 借期 总借期上限 可借册数 借期
教师 50 90天 360天 1 4小时
学生 50 60天 180天 1 4小时
其他 20 60天 120天    

说明:

当4小时借书的到期时间为服务台关闭的时间段时,到期时间将延长至服务台开放的第二天的开放时间。

二、续借

读者在借期内可办理图书续借,应还日期从续借当日起顺延一个借期。续借不限次数。如借期总天数达到上限,或读者所借图书被其他读者预约,则不可再续借。教材不可续借。

三、预约

如读者所需图书所有复本都已借出,可办理预约。预约图书还回后,读者根据通知邮件凭读者证到图书馆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,图书馆将为读者保留预约图书3天。教材不可预约。

四、催还

1. 图书馆可催还所有外借的普通图书。被催还的图书不可续借。

2. 当被催还的图书未到归还日期时,系统自动发送礼节性催还通知,读者在使用完图书后尽早归还。当被催还的图书逾期7天未还,系统自动暂停读者借阅权限。

五、逾期归还

1. 普通图书外借逾期7天未还,系统自动暂停读者借阅权限,归还超期图书后,方可恢复。

2. 教材逾期未还则开始计算逾期费,逾期费为每本每小时1元人民币。系统自动暂停读者借阅权限。归还超期文献并缴清欠款后,方可恢复。

六、污损、丢失

1.读者应爱惜馆藏书刊,不得标记、污损。图书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、停止借阅权限、购买同版图书等处罚。

2.读者遗失图书后应及时向图书馆服务台报告。确认无法找回的情况下,如能购买到相同版本(同一书名、同一作者、同一出版社)或图书馆认可的新版的正版图书,可将所购图书交回图书馆。如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本或图书馆认可的新版的正版图书,则需按图书原价3倍赔偿。

3.如读者向图书馆服务台报告丢失图书时该书已逾期,逾期费计算截止到报备日。